湖北印发《关于2023年新能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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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2023年新能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能源开发shopify模板,提出灵活改造煤电、新型清洁高效煤电、燃气发电机组、抽水机等。储能、新能源储能项目、十个百万千瓦新能源基地及配套新能源项目鼓励产业发展。

原文如下

省能源局关于2023年新能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构建新能源体系,加快发展风、光、水、火、储等多能互补融合和源网荷一体化,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现将2023年新能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支持范围

(一)煤电灵活改造及支持清洁高效煤电的新能源项目

支持煤电与新能源联合运营、煤电灵活改造和新型清洁高效煤电根据新增调峰能力确定灵活调节能力,支持两倍容量的新能源项目。 煤电项目若2023年底前主体建设开工,将配套2倍容量的新能源项目; 建成投产后,将配套两倍产能的新能源项目。 灵活调整能力不得重复使用。

(二)支持燃气发电机组新能源项目

支持燃气机组更好发挥保障供电作用新能源开发,支持新能源项目的比例不超过燃气发电设计出力的0.5倍。

(三)抽水蓄能电站配套的新能源项目

支持抽水蓄能与新能源协调发展,按照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支持新能源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将于2023年底前开工,大型抽水蓄能电站配备占装机容量10%的新能源项目,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将配备新能源项目,将支持装机容量的20%。 后续将根据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逐年作出安排。

(四)支持新能源项目新储能项目

支持2021年公布的集中式(共享式)化学储能电站发挥调峰作用。 对2022年底前建成投运的储能电站,按储能电站超额调节容量的5倍支持新能源项目; 考虑到疫情影响,对于2022年底前已开工的化学储能电站,超额调整容量将按照相同比例计算。 支持新能源项目总额,但逾期每月扣除总额的20%; 完成时间以项目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之日为准。 支持相关企业在湖北开展全钒液流储能、铁锌层状液流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等先进储能技术试点示范应用。 相关项目列入省级示范项目清单,主体工程2023年底前开工的,新能源项目配置不超过储能电站调节容量的5倍。 储能电站建设应早于新能源项目。

(五)支持新能源项目试点示范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大规模水电解制氢。 制氢项目主体工程若在2023年底前开工,将配套以1000Nm3/h制氢能力为基础的50MW新能源项目,并视为配备储能。 制氢项目应早于新能源项目建成。

(六)千万千瓦新能源基地及产业发展和新能源项目续建激励措施

支持千万千瓦风、光、储新能源基地,在承诺的配套调整能力建成投产后,支持第三批新能源项目。 支持2022年通过审核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业项目全部投资完成后申请后续风电项目。 项目单位的实际调节能力和实际完成投资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第三方认证。

二、申请要求

(一)项目业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光伏发电项目登记证书。 风电项目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申请编码证书。

(三)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达标证明。

(四)项目土地权属证明。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自有土地的,提交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土地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风电项目应当提交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初步意见。

(五)项目所在电网企业出具的支持新能源项目并网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的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距输电工程的距离等。对于申请接入同一变电站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新能源项目,发展改革委项目所在地(局)组织竞争性分配,确定优先支持的项目。

(六)灵活调整产能设施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类型、审批(备案)文件、建设方案、配套比例、配套方式(自建、购买)、工期及竣工证明(开工、竣工)等。

(七)项目业主的信用承诺书。 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并接受监督,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 工作流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投资开发企业均可通过“湖北新能源项目管理平台”填写储备项目信息,平台网址为:。

(二)项目业主应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关文件。

(3)项目业主将项目前期工作要求上传至“湖北新能源项目管理平台”。 全部要求齐全后,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书面申请纳入湖北省新能源项目清单。 如因竞争并网暂时无法获得当地电网企业支持的,须先提交并网方案。

(四)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核项目要求shopify搭建,将批准的项目推送至相应市、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市、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将要求齐全的项目推送至省能源局。 对与电网存在竞争关系的项目,由拟并网电网企业同级发展改革委(局)组织竞争性配置,并将竞争性配置情况告知相关项目单位。分配结果。 项目单位获得电网企业支持意见后,市和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将再次推动。

(五)省能源局及时确认新能源项目清单,明确竣工时间、配套调节能力、监管措施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属于支持范围的项目,不纳入项目清单。

四、工作要求

(一)地方发展改革委(局)要组织开展现有项目清查,准确掌握辖区内所有规范的新能源开发项目和联动调整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已纳入《条例》的项目及联动调节能力建设项目逾期未竣工的,项目主要投资人不得申请新建项目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因客观原因难以满负荷竣工的,可以申请减容建设。并网时间从原项目清单中删除,各地区现有项目清理情况应结合项目调度工作,以地、市形式于2月3日前书面报告省能源局。

(二)地方发展改革委(局)要组织开展新能源资源普查湖北印发《关于2023年新能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和当地电网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同级,准确掌握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潜力利用土地(林地、水面)、电网接入能力等,加强统筹规划和项目储备,明确选择开发建设单位的条件和办法,并避免碎片化。 要不断优化新能源投资环境,降低非技术成本,提升新能源开发综合效益。 如有企业反映当地政府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门槛,或违反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将暂停新能源项目布局,直至整改到位并做出书面承诺报省能源局。

(三)风、光、热、储百万千瓦新能源基地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要进一步优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优先为基地预留建设用地,优先正在申报基地第三批项目。 已批准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地方发展改革委(局)要协调所在地县(市、区)的风电、太阳能发电资源及周边的风电、太阳能发电资源,支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自主开发或牵头开发建设,采取资本整合、长期抽水蓄能项目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可通过协议、一体化项目、 ETC。

(四)各投资开发企业要充分利用各自优势,按照新能源发展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开展新能源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 鼓励新能源项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列入省能源局确认清单的项目要抓紧实施,按月报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形象进展情况,按时建成投产。 统一申报、统一确认、统一实施的新能源发电、调峰储能项目(含制氢项目)的成本和利润必须统一核算。

(五)省电力公司要建立供电项目并网工作制度,及时反馈新能源项目并网系统设计方案。 要核查供电企业是否按照承诺履行支持和规范能力建设的责任。 如果不履行,新能源项目的电费将无法结算。 要根据新能源项目建设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并网能力。

本通知由省能源局新能源处负责解释。

湖北省能源局

202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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